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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异常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1-03-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孙杰、张旭东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孙杰、张旭东)中国证监会今晚在此间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不正当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介绍,近一个时间以来,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运作的检查,对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的股票买卖,集中抽取异常交易记录,进行统一的技术定量分析。在检查中,通过统计分析,对同一时间段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异常交易记录的总量,进行分类、汇总、排序,掌握了基金运作中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交易行为记录数量明显突出,其突出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行为人自己控制的同一个股票账户,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频繁做出既买又卖的报单。

据介绍,根据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控体系设定的跟踪异常交易活动的技术参数标准,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定量分析的时间段内,发现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此类异常交易有上万笔;其中在一分钟之内,以相同数量和相同价格进行的买入和卖出的相反方向操作的交易占相当大的比例。

调查人员在对有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股票交易记录的分析结果表明,在一段时间内,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对某些股票买卖的报价,与相关股票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市场成交价,呈明显差异。经向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多次调查询问原因,这个公司未能就这种异常交易行为和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股票买卖中采用的异常操作手法,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手段极为相似。使用如此不正当的交易手段进行股票买卖,随时可能导致有关股票成交量的持续虚假放大,扭曲有关股票买卖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破坏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真实客观基础,造成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

这位发言人强调,从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上述不正当的交易手段对相关股票的买卖,与市场绝大多数投资者对相关股票的买卖的对比分析来看,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有悖市场经济常理,因此无法排除这个公司试图通过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可能性。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博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这个公司及所有从业人员做好准备,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业务的正常运行,对于在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异常交易活动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金从业人员和负有相关领导责任的基金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已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对其分别做出暂停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或者暂停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决定。

据了解,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监察标准,在列入统一检查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有2家;发生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但情况属于偶然现象或者较为轻微的有5家;此外,大成、长盛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异常行为交易记录数量接近或者超过了平均水平。

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初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公司应核对有关事实,落实责任人员,纠正公司在治理结构、投资理念、内部控制、员工职业操守和纪律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较突出的当事人,要求公司按照内部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各有关公司为严肃内部纪律,进行了自查自纠。对造成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涉及其它较严重问题的人员,做了公司纪律处分,其中除名4人,免职2人,降级1人。此外还有多人受到其它纪律处分,如扣发奖金、内部警告等。在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的人员中,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10人,基金经理(或部门经理)17人,督察员3人。中国证监会还将对其中的相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首要的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树立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观念,是对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最起码的要求。对于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当事人依法暂停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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